随着网络经济业态的革新,“一元购”等新型抽奖式销售模式引发诸多法律争议。本文立足于刑法教义学框架,结合典型案例与规范性文件,从行为实质甄别、平台性质判定及主观故意认定三重维度展开系统性分析,旨在厘清网络抽奖式销售中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的边界,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审查标准,同时提升公众对新型网络交易行为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。
“一元购”模式通常表现为将商品拆分为若干等额权益,用户以小额投入(如1元)购买份额,平台通过随机算法确定中奖者,未中奖者资金不予退还。其核心特征在于:
若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操控中奖结果或虚构商品信息,使参与者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财物,应认定为诈骗罪。例如,张某运营的“一元购”平台预设中奖账号,致使数万名用户投入资金却无法获得商品,其行为已符合《刑法》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反之,真实抽奖行为需进一步考察其营利模式是否符合赌博特征。
根据《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,区分正常有奖销售与赌博行为的关键在于:
如李某运营的“一元购”平台将90%资金用于支付运营成本与抽成,仅10%用于采购奖品,其本质已异化为赌博工具。
例如,王某搭建的“一元夺宝”平台注册用户超10万人,每日开奖千余次,法院参照第146号指导性案例(陈庆豪案),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。
规模有限性:参与人数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“组织3人以上赌博,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”标准;
网络抽奖式销售的刑法定性需构建“三位一体”审查体系:首先甄别行为是否具备真实交易属性,其次分析平台运营是否符合赌博场所特征,最后通过客观证据推定主观罪过。司法机关应强化对算法黑箱、资金流向的技术侦查能力,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完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关于有奖销售的限制性规定,明确网络抽奖的合法性边界。唯有实现法律评价的精准化与行业监管的协同化,方能有效遏制新型网络赌博犯罪,维护数字经济秩序与消费者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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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法涛律师,郑州著名律师,律师团负责人,首席刑事辩护律师,14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,专门办理全国各类重大、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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